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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章 刑庭(六)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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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李昉不解。

赵普笑了笑,“你忘了?之前姜海蓝提到过的: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称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事实无法查清时,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判决。】

姜海蓝当时是这么说的。

李昉恍然大悟,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某个事实,该事实又不利于被告人,那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不能认定被告人做了这件事。

天幕上的法律从业人员可是经常说……

赵匡胤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没错。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理,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够充分,那就不能认定有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赵匡胤神情严肃,程序正义……吗?

虽然他不是很能理解,但天幕上那个国家实行所谓的“程序正义”,必然有他们的理由。

只是这个理由……

或许又是他不喜欢的吧?

天幕之上,两位法官问完了问题。

石守信眯了眯眼睛,“这就是他们的‘人权’吗?”

看那个世界看了那么久,对他们的政策、规定、法律等也算是有了一些了解。

他们的政府看重百姓,不拘男女,不看老幼,不分种族,不介意贫贱或富贵……

只是了解归了解,天幕之下的很多人,尤其是自诩为上等人的一群人,是不会理解的。

甚至厌恶与憎恨。

并万般庆幸那样一个政府只存在于天幕之上。

本世界愚昧的百姓就算有些不安分的念头,也没有能够反抗他们的力量。

——

法庭调查之后,是法庭辩论。

曹俊楠手中拿着量刑建议,从第一个被告人开始。

“……被告人x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y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组织卖y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有罪徒刑xx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万元。”

“被告人xxx的行为……”

曹俊楠一个被告人接一个被告人,念出了检察院对他们的量刑建议。

罪名和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建议判处的刑罚倒是和庭前拿来给被告人们看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所写的不完全一致。

——当然了,不愿意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自然要将认罪认罚所减的部分加回去。

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在认真听公诉人宣读。

姜海蓝的书写速度实在是快,她在她的笔录上记下了每一个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这可是一个开了两天庭的案子,我的笔录要是只有短短两三页,我可实在是不好意思装订到卷宗里,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去。】

她的援助案件笔录,可是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汪主任特别夸过的。

姜海蓝写着写着,忽然想到了什么,顺便在脑子里对直播间的观众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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