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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四章 改邪归正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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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张三的尸体运至一处深沟,再由张刘氏去衙门报案。

至于为何要斫去张三的头颅,据李四交待是因为张三一直不闭眼,他看着心里害怕才下的手……

哼,杀人时就不怕吗?

案情真相大白,奸夫淫妇自有大定刑律惩处,也还了时迁清白。

呃,时迁是不清不白的。即便此次是他酒后吹嘘而引来无妄之灾,但“鼓上蚤”在邻近数州可都是大名鼎鼎的。

“后夜当使妙手空空儿继至。空空儿之神术,人莫能窥其用,鬼莫得蹑其踪。”

他时迁也可当得“妙手空空儿”之号,千次行盗无一失手,成了传说中的“侠盗”,官府却始终奈何不得。

若按定律,时迁简直就是百死莫谢其罪的了。

秦之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为了保护私有权,秦律对于轻微的盗窃罪,也处以刑罚。如“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对于群盗处罚更为严厉,如“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承秦制。汉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对盗牛马者施加死刑,这虽然是为了包含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恢复社会元气,但由此也可以看出汉律对盗窃罪处刑之重。据《汉书·肖望之传》载,由于镇压西羌反叛,西北八郡民陷于困顿,京兆尹张敞上书建议,有罪者“得以差入谷此八郡赎罪”,但“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不在此列。不过由于肖望之等人反对,最终并未实行。而对于无故侵入他人室宅庐舍、车船,其中或有盗窃嫌疑的,法律规定立即格杀而无罪。

后世各个朝代之法律虽各有更张,多沿袭汉法,对于盗窃,都加以重罚。以大定为尤。

“盗”与“贼”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所谓“盗”,《晋书·刑法志》云:“取非其物谓之盗”。由于“取非其物”的方式不同,又把“盗”分为“强盗”与“窃盗”两种。凡以威力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强盗”;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窃盗”。所谓“贼”,则指“杀人不忌”及“逆乱者”。可见“贼”罪也分为一般杀人贼和“逆乱”贼两类。所谓的“逆乱”贼,主要指以武装形式进行反抗斗争的人民群众及统治阶级内部叛逆行为。其时,人们已经把“盗”与“贼”看作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经济反抗往往会转化为政治斗争,在“盗”与“贼”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盗”罪是“贼”罪的最初形态,“贼”罪则是“盗”罪的发展结果。

因此自北齐之后,历代统治者都把“盗”与“贼”视为一体,在立法中合为一篇。

平心而论,大定打击的对象主要还是劫掠,而非窃盗。而且,还曾经减轻饥民盗窃之罪,“故饥民可悯而不可疾,可济而不可杀”。

但,太祖常威颁布的敕令中规定,凡是盗窃赃物价值三贯以上的,一律处死。如果盗窃不成功,但是有伤人行为的,也一律处死。如果盗窃的财物没有达到上限,在盗窃过程中也没有伤人,那么就在额头刻上“强盗”两个字发配到千里外的牢城。从此“强盗”就成为了盗贼的终身代码,走到哪里都将被人一眼认出手脚不干净。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被抓住后还敢再犯的盗贼。大定的法律也做了规定,如果参与盗窃两次以上,即便是从犯,也处于死刑。因此对于盗窃来说,大定可谓乱世用重典,惩罚的力度可谓极大,稍不注意就人头落地了。

肯定有人会觉得这样的刑罚太重了,盗窃只是窃取钱财,只要不伤人性命的情况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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