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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奥斯曼帝国国家体制(一)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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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浅谈奥斯曼帝国国家体制(一)

我之前因为请假,所以向大家承诺过会多更一章。

但是因为这一卷已经快到结束了,让我硬水一章也不是不能水,只是没必要。

所以刚好就帮大家梳理一下奥斯曼帝国的国家体制,这样也好方便理解主角的行为。

当然,今天两章正文不会少的。

首先是一个定义问题,什么是国家体制。

国家体制在我看来即国家统治和管理组织形式的表现。

我在这里先取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来讲,从公共行政的意义上,国家公共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涉及国家行政权力的归属、结构以及运作方式等问题。

首先,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是一个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心态的综合性概念、行为和过程。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是这一概念、行为和过程的主体。

但是在这里请注意一点,不同的政体,他的政府权力来源也不同。

打个比方,君主专制与民主宪政这两种政体,其政府的权力来源就完全不同。

前者来自于君主,后者是宪法与法律赋予。

在公共管理的意义上,这种主体地位则是以合法合理的权力即公共行政权力为基础的。

政府从这种权力地位出发,通过履行特定的职能,实现国家对广泛的社会生活的有效管理。

行政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获得并保持权力,行政官员的职位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这个目标是完成其他目标的先决条件。

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础实际上是指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一部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础。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奥斯曼帝国的国家体制。

马基雅维利的话确实不能说错,但也不算对。

奥斯曼帝国相比起西欧的封建国家,他更加集中统一。

但他的集中统一是相对的,就我的个人观点看,奥斯曼帝国的远不如东方某国。

不过在这里,我的想法是分时期论断而不是直接对比。

先从第一个时期开始吧,这也是我今天想和大家说的一点主要内容。

这个时期,我把它称作苏莱曼大帝之前,因为“立法者”苏莱曼对于奥斯曼帝国的改变确实无愧于他的称号。

奥斯曼帝国在这一时期,他的决策机构就是我之前提到过的迪万会议。

奥斯曼帝国的统治机构,横向分为行政机构(维齐尔和文书等)、宗教机构、军事机构三部分,纵向分为宫廷(中央)和地方(行省及桑贾克)两级。

帝国的统治制度和宗教制度是并行的两套班子。

在行政制度中,一个很关键的制度是维齐尔制度。

起初苏丹们掌控军队,也控制征税权,大事亲自过问,后来逐渐不直接参与国家日常管理,把民事和一部分军事委托给大臣,这些大臣就被称为“维齐尔“。

1320年左右,奥尔汗承担了父亲奥斯曼的一部分职责。奥尔汗继位后,把重大事务交给阿劳丁帕夏办理,阿劳丁作为辅政大臣拥有较大的权力,一般认为这是维齐尔制度的开端。

以后维齐尔的数量增加,有的负责财政,有的负责政务,有的负责地方管理,这些维齐尔都被授予帕夏头衔。

在行政机构中,维齐尔有4位以上(最多时有9位)。

维齐尔的责任重大,分管着帝国的宫廷事务、财政、外交、官吏考核、农工、贸易等。职务最高的官员是“大维齐尔“。

大维齐尔负责战事,或因其他事务不在首都的时候,由维齐尔暂时代理大维齐尔负责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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