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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较自由了。又说“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个说的是你有多少田,朝廷就找你收多少租。这么一来义务劳役等种种负担,也获解放了。这些优势不能不说是此制之好处。然而,朝廷既然不再授田,那么民间肯定自由兼并,所以两税制一行,就把中国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租庸调等等,这一贯的平均地权、还受田亩的做法打破。这样一解放,直到清代,都是容许田亩自由买卖,自由兼并。
自由需要有限度,正如同你不能自由自在的去杀人,所以这一制度和古制相较,也有它的毛病。据当时一般意见说,租庸调制三个项目本来分得很清楚,现在归并在一起,虽说手续简单,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了,遇到朝廷要用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而这些新项目,本来早就有的,只已并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把此项目加入,岂不等于加倍征收?这是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但是还有更重要的,就是这一制度所规定租额的一面。
须知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制度,直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朝廷规定,向来是一律平均的。如汉制规定三十税一,唐制则相当于四十而税一,这在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无不皆然。但两税制便把这一传统,即全国各地田租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那一项精神废弃了。在旧制时期,朝廷是先规定了田租定额,然后照额征收,再把次项收来的田租作为朝廷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这可以说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然而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则似乎是量出为入的。
因当时杨炎定制,乃依照其定制的前一年,也就是唐代宗之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的。这么一来,在朝廷的征收手续上,是简单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调查统计垦田数和户口册等种种的麻烦,然而其相应而起的弊病却是大了。也因为如此,这一制度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摊派,而不再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了。
举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讲。据当时陆贽的奏议说:臣出使行经,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阒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
这因为两税制之创始,本因以前的帐籍制度淆乱了,急切无从整理,才把朝廷实际所得的田租收入,以某一年为准而硬性规定下来,各地方朝廷即照此定额按年收租。若某一地以某种情况而户口减少了,垦地荒旷了,但朝廷则还是把硬性规定下来的征收额平均摊派到现有的垦地和家宅去征收。于是穷瘠地方,反而负担更重的租额,形成如陆贽所说,由五家来摊分十家的负担,这岂不凭空增加了他们一倍的租额吗?于是那地的穷者愈穷,只有继续逃亡,其势则非到一家两家来分摊这原来十家的负担不止,而此一家两家则终必因破产而绝灭了。
再换一方面推想,那些逃户迁到富乡,富乡的户口增添,垦地也多辟了。但那一乡的税额也已硬性规定下,于是分摊得比较更轻了。照此情形,势必形成全国各地的田租额轻重不等,大相悬殊,而随着使各地的经济情况,走上穷苦的更穷苦,富裕的愈富裕。这是唐代两税制度严重影响到此后中国各地经济升降到达一种极悬殊的情形之所在。虽说此后的两税制,曾不断有三年一定租额等诏令,但大体来说,自唐代两税制创始,中国全国各地,遂不再有田租额一律平等的现象,则是极显著的事实!
李曜知道,唐代两税制,规定不收米谷而改收货币,因此农民必得拿米粮卖出,换了钱来纳税。如此则商人可以上下其手,而农民损失很大。再举一实例,据当时的陆贽说: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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