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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武帝司馬炎特許賈充並娶兩位嫡妻這是很少見的事,也只有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才會出現兩位嫡妻並立的情況,這也叫作並嫡之風。
但是並嫡之風並沒有在當時流行起來,畢竟統治者是不提倡的,直到後來男女觀念極為開放的唐朝時期並嫡之風才開始興起。
雖然唐朝的法律是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男人在現有妻子的情況下再娶妻子,但是唐朝經濟繁榮,文化鼎盛,人民生活水平還算不錯,尤其是有錢人比較多,在民間一些土豪暴發戶就流行起了並嫡之風,而且在並嫡之風的影響下,也讓後世明朝出現了一個新名詞叫平妻,其意就是和正妻名義相等。
因此在唐朝多妻並立逐漸形成一種社會風氣,雖然唐朝法律始終是堅持一夫一妻,也就是說多妻並立的風氣並不合法,但是這屬於民不舉官不究的事,官府也是默許了這種風氣,但是嫡妻的合法性在唐朝還是不容置疑,嫡妻和平妻如果產生家庭經濟糾紛鬧到官府,那麼官府還是偏袒於嫡妻。
到了宋朝還是承襲了唐朝的法律,而且宋朝有鑑於唐朝並嫡之風的流行,因此還特意出台律法嚴禁民間私下多妻並立,在宋朝如果多妻並立,被官府查出來是很嚴重的罪名,男子會被判流放,而作為平妻的女子則會被強制離婚,宋朝對古代禮法十分看重,因此一夫一妻執行的也很嚴格。
古代女人地位低下,但「妻」的地位卻不容有失,因為妻子是要給男人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的另一半。
當然,納妾還是很隨意的,但是宋朝律法明確規定妾的地位不得高於妻,如果有妻子告到官府,丈夫偏向小妾,刻薄妻子,那後果也很嚴重,小妾會被強制離婚,丈夫也會被罰。
宋元時期基本都是如此,到了明朝之後,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律》中也規定已有妻子的男人,在外面再娶妻子,就會被判杖刑九十,後娶之妻強制離異,這也算是中國古代對重婚罪最嚴厲的刑罰了,要知道杖刑九十很可能都會把人打殘,可見大明律法中對男人重婚罪懲罰有多麼嚴厲。
但是平妻的稱呼還就起源於最嚴厲的大明王朝!
這主要由於明朝中後期中國商業經濟越來越發達,商人越來越多,有不少商人經常要在外地經商,老家有正妻照顧家庭,那麼在外面經商也得需要女人啊,於是就會糊弄一些女人稱其為外室平妻,這意思就是說她們的身份地位和正妻對等,只是不進祖宅屬於外室而已。
因此外室平妻這個稱呼逐漸出現,這也就是傳承於唐朝時期的並嫡之風,同樣在明朝也是由於民間這種平妻風氣逐漸盛行,官府也是默認,只要民不舉官就不究,尤其是那些兩江鹽商富可敵國,他們可不止娶一個平妻,幾乎是每到一處就養一房外室平妻,誰讓他們有錢呢。
清朝基本承襲了明朝制度和律法,而明朝民間這個包養外室平妻的社會風氣也被清朝所繼承,尤其是到了乾隆時期,清朝國力達到頂峰,商業經濟比明朝有過之無不及,雖然清朝律法對於多妻並立懲處也是很嚴格,但還是民不舉官不究,那些有錢人也就肆無忌憚的繼續包養外室平妻。
乾隆後期,乾隆皇帝鑑於民風如此,他也就放鬆了關於一夫一妻的律法,乾隆後期在《大清律》附例中規定在嫡妻不能孕育的情況下,允許男人可以在擁有一名平妻,但是平妻所生的孩子將來要兼祧兩房,就是既是平妻的孩子,也是嫡妻的孩子,要給嫡妻養老送終。
因此乾隆後期這條附例推出,雖然不是基本律法所規定,只是以附例形式出台,但也等於間接在法律上認可了平妻的地位,而在民間也讓正妻與平妻之間以妯娌關係相論,可以說乾隆後期推出的這條大清律法的附例非常奇葩。
由於這條附例的奇葩,也讓很多司法官員在執法時產生分歧,清朝的最高法院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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