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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
露田80亩+桑田(无则麻田)20亩
露田40亩
隋
口分田80亩+世业田20亩
隋世祖即位后废止
废止
废止
唐
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
收起
课税对比
租
调
役
床(夫妇)
单身
奴婢
牛
床(夫妇)
单身
奴婢
牛
床(夫妇)
单身
北魏
粟2石
4分之1
8分之1
20分之1
绢1疋(布1匹)
绵8两
4分之1
8分之1
20分之1
北斉
垦租2石?义租5升
2分之1
2分之1
垦租1斗
义租5升
绢1疋?绵8两
2分之1
2分之1
绢2尺
北周
粟5斛
2分之1
绢1疋(布1疋)
绵8两(麻10斤)
2分之1
隋
粟3石
绢2丈
(布1疋)
绵3两
(麻3斤)
年30日
唐
粟2石
年20日
1日可抵绢3尺
或布3.75尺
收起
单位表
1亩
1匹=10丈=100尺
1石=2斛=10斗
1斤=16两
北魏
467.046平方米
27.9米
39.6升
隋
522.150平方米
29.5米
59.4升
668.8克
唐
580.326平方米
31.1米
59.4升
596.8克
赋役制
均田制与赋税制息息相关。均田制的颁布就是为了增加赋税,因此均田制内容的变动,也会引起赋税制度的变动。
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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