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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节 (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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胤礽总结一下就是,暂时不理会诸如童养媳,典妻出妻重婚,以及寡妇守节不得再嫁等等根深蒂固的社会问题,但是以后大清朝廷从上到下也不再颁发贞节牌坊,不承认没有正式结亲的童养媳,典妻或者是重婚所生孩子的合法地位,以此来减少“买方市场”。

同时再积极努力的宣传推广“天下间男女同为天地生父母养,当同心,同理,同情,同对待”的思想方针,反对“夫死守节”,“一女不嫁二夫”的民俗规矩,以及当前男子拥有的典妻和出妻的权利。

至少让天下女子的婚姻不再只是,把自己的人生从父母的手里转交到夫君的手里的一个过渡形式,而是有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有朝廷出面鼓励和支持寡妇再嫁,保护不愿意被典妻或者被无故出妻的可怜女子,还有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辜重婚的女子以及原配,在整个大清境内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度。

当然,对于康熙皇帝和这些汉臣来说,纳妾那是上天赐予男子的权利,是非常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合法的事儿。

妾,立女也,可通买卖。《春秋》曰:“女为人妾,妾不娉也”。再远一点儿,从甲骨文字形上面解释,从,从女。上面是字,即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起来就是表示有罪的女子,女奴。

至于那个作为后世童养媳制度之始,一些贵族嫁女儿的时候必以侄女姊妹从嫁的滕妾制度,还有那所谓两头大的平妻制度,大清国以后也是不承认的。更不承认她们所生孩子的嫡子嫡女地位,一律视作庶出。

对于一个男子兼祧两房,娶两个妻子的情况,陈延敬大人的说法是,“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一夫只应该对应一妇,“断无二妇并妻之理”。

当然,针对多妻的问题,新版《大清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可以选择离异归宗,和原配平分该男子所有家产,并有权亲自养育自己所出子女。”

所以现在,康熙皇帝和汉臣们就如何划分妻妾的问题,终于提出来明确的标准,不管是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滕妻,平妻等等,统统不是妻。也不是以前那样,因为各种男尊女卑的考量,模糊不清的包庇着这天下的男子们。

虽然他们也对这条规定做了补充,那就是被重娶和被重婚的两个女子,分得了该男子的全部家产后,不得挥霍转赠等等,在她们百年以后都还是要留给该男子所出的子女们。

胤礽默默的在心里念叨,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了。

除了妻妾名分的事儿做了清晰的划分以外,康熙皇帝还和这些翰林们刚刚还研究出来了,以后大清国的少年少女们合情合理,合法的成婚年龄,男子十八周岁,女子十六周岁。

其中男子低于十六岁不得完婚,在十六岁到十八岁之间完婚,需缴纳白银五百两。女子十五岁之前不得完婚,在十五岁到十六岁之间完婚,也是缴纳白银五百两。

夫妻双方有一个不合格,比如男子不满十六周岁或是女子不满十五周岁,他们所生的孩子,朝廷就可以拒绝给上户籍或者以庶出论。

如果是像他自己,或者大阿哥的情况一样,在十二岁左右就完婚,必须等到女方满十六岁圆房不说,还要缴纳白银五千两作为罚金。

也就是说,过几天这些政策开始实施的时候,康熙皇帝还要给户部送去一万两白银,作为他提前娶儿媳妇的代价。

一万两白银对于私库满满,财大气粗的康熙皇帝而言,当然没啥问题,就是表个态度的事儿。

只是这以后,从三阿哥三格格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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