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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流人在流放途中,又被赐死或者杀死。如王鉷被告谋反,其子准例除名,“长流岭南,至故驿杀之”。开元二十年(732),幽州长史赵含章坐盗用库物,左监门员外将军杨元方受含章馈饷,并于朝堂决杖,“流瀼州,皆赐死于路”。代宗倚裴茙以图来瑱,裴茙性轻褊少谋,师兴,给用无节。及败,“有诏流费州,至蓝田,赐死”。黎干与宦者特进刘忠翼阴谋,几危宗嗣。及即位,又诡道希进,密乘车谒忠翼,“除名长流,俄赐死蓝田驿”。
有文献记载的,唐代被处以流刑的113例官吏中,不久征还的为7例;卒于道,或者途中被杀或者赐死的为6例;卒于流所的为15例;附加杖刑的为7例;长流的为13例;决杖又赐死者3例;长流又赐死者7例;决杖又长流者2例。鉴于被处以流刑的官吏遭遇厄运者更为普遍,所以只注意到前者而得出流刑名重实轻的结论无疑是欠妥的。
至于第二点,该学者是基于这种认识:唐代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太宗却规定“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因而得出流放轻于徒刑的结论。其实这是误解史料。经查原文,太宗的规定并不是针对官员某项犯罪的判决,而是本着仁恕的原则,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因为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故“公罪流,私罪徒”二者在刑罚等级上地位才相当,这恰恰证明了流刑要重于徒刑。而且实际上,唐代也并没有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另一位学者认为唐代流刑反而不如徒刑的证据如下:其一,流刑惩治的力度“由古人对乡土的依恋为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口流动的频繁,人们对乡土的依恋在减弱,故流刑的惩治力度也降低。其二,唐代徒刑居役年限自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不等,虽无流远之苦,无偿劳动的时间却比犯流刑者要长。其三,唐代在司法实践中,将流放作为轻于徒刑的刑罚手段使用。
第三点理由无需再辨。只须谈谈“流远之苦”是否轻于徒刑。
贞观十四年(640)太宗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可见流刑虽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三等,但在执行中并没有按照里程发遣。在实践中,唐代将流刑犯相对集中地发遣至一些固定地点。其中以惩戒为目的的流人主要分布在岭南、安南、黔中、剑南、越雟、江南等六大地区,以实边、戍边为目的的流人则主要分布在西州、庭州、天德等边城重镇。
以其中的岭南道为例,岭南道具有两个特点:
首先,距离遥远。岭南最北部的桂州距京城3705里,最南部的驩州距京城6875里,远远超出了唐律三流所规定的流放里程。考虑当时的交通状况,带枷长途跋涉数千里,其困苦可想而知。
其次,环境恶劣。可以通过唐诗考察一下岭南在唐人心目中的形象。郎士元《送林宗配雷州》说:“海雾多为瘴,山雷乍作邻。遥怜北户月,与子独相亲。”王建《送流人》里说:“见说长沙去,无亲亦共愁。阴云鬼门夜,寒雨瘴江秋。水国山魈引,蛮乡洞主留。渐看归处远,垂白住炎州。”张均《流合浦岭外作》说:“瘴江西去火为山,炎徼南穷鬼作关。从此更投人境外,生涯应在有无间。”杨炎《流崖州至鬼门关作》也说:“一去一万里,千知千不还。崖州何处在,生度鬼门关。”
以上诗人向后人描述的岭南,是这样一个地方:瘴疠山魈等恶劣的自然环境,习俗迥异的蛮夷之乡,地远天涯、交通困难,使得被流放的官吏本人,以及送行的朋友产生极为强烈的畏惧心理,认为岭南是御魅之乡、鬼门之关,此去凶多吉少,有去无归。
至于诗中屡屡提及的“瘴”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范成大于南宋乾道九年(1174)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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