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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自己证明清白,不然,就是罪犯。这种有罪推定对嫌疑人自然极为不利。尤其严重的是,审理案子的法官,很多情况下案子就是自己负责侦破的,为了证明自己办理的案件的正确性,他自然倾向于有罪推定,赶快结案。纠问制与有罪推定加起来,大老爷在大堂上严厉诘问,大堂下皂隶衙役狐假虎威,板子伺候,这样办结的案子,冤案一定不少。打板子总数有限制,因为实行有罪推定,又由于可以仅凭口供定罪,因此,断案中刑讯逼供是最常见的手段。
自昌楚以来,刑讯逼供受一定的限制,不得滥用。比如大昌规定,对囚犯的拷打讯问,不得超过三次;打板子的总数,也不得超过二百大板;如果打二百大板仍然不能得到口供,就只好取保暂放。如果罪犯是怀孕的女犯,则必须等到分娩一百天之后,才能打板子拷问。当然,一般来说,能够挨得住二百大板的人,基本上没有。一般的人,几十大板,足以要命。所以,刑讯逼供,打死囚犯,也是难免的;打不死的,受不过痛苦,也没有不招认的;但招了的,却也难保不是因为受苦不过,胡乱招供的。但大昌规定,如果拷打致死囚犯,则有关官吏要负刑事责任,“徒两年”。这样也能制约官员的滥用刑讯。不过,经验老到的衙役皂隶对于打板子也有丰富的经验,对怎样的情况能打死,怎样的情况能打出外伤,怎样的情况只有内伤没有一点外伤痕迹,都是非常精通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这种经验,既刑讯逼供录取口供,又不致伤人致死。
大定律规定,对于死刑犯、抢劫犯等重型罪犯必须“严刑拷讯”,其余的则可以“只用鞭扑常刑”。因为刑讯逼供合法化,官长审案,不必再多方搜求证据、分析案情,而是拉到衙门一顿严刑拷打、录下口供,就万事大吉。因此,官府常常打得犯人“血肉溃烂,婉转求死不得”,至于是不是冤案,只有青天知道。
是以,要对余氏用刑,冯过并无心理压力。当然,他不会滥用私刑,只要余氏够识时务。
听通判大人要用刑,余氏显然有些慌——这剧本不对呀,她确信细皮嫩肉的自己绝扛不过板子抽打的痛。
“还不肯交待吗?”冯过循循善诱:“还是让王成来与你对质?他可是招供说一切都是你定计谋划的。”
听到“王成”这个名字,余氏脸色唰地白了,不敢置信地看了看冯过,身子一软,瘫坐在地。
这才是冯过的杀手锏,抛将出来果有奇效,余氏的心理防线骤然崩溃,终于开始交待案件真相。
冯过却是暗自得意,“王成”便是冯七查探出来的关键人物,乃是余氏的姘头,他以此为突破口,讹诈余氏,一锤定音。嗯,王成虽已被押了回来,却尚未来得及审讯,冯过感觉此人与林森被杀案脱不了干系,事实果如他所料。
余氏毒杀林森的原因,虽然是死者虐待她,但并不是经常,也不是毫无原因,而是林森发现小妾和外人有染。眼看着余氏就要挺不住向林森招认姘头是谁。余氏的姘头王成就指使她去毒死死者。
而且王成告诉余氏,只要按照自己所说,等到案件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再行翻供就没事了。实际上,余氏并不是在清炖甲鱼中投毒,而是将鼠药投放在林森吃饭回房之后喝水的茶杯之中。
另据余氏说,王成之所以懂这么多,因为他本身也是衙门里的,所以精通刑法。
案情大白,冯过立刻提审王成,后者得知余氏已招供,也唯有供认不讳。
另外,冯过又派人去查死者家的茶杯等物。果然,茶杯中也化验出有残毒的痕迹之后。
陈知县仍不明白王成的思路,余氏只凭翻供便可脱身?这回倒是老老实实地请教冯过。
冯过说,死者应该是不爱吃甲鱼的,如果按之前的方式结案,等到翻案时,只要余氏推说自己是被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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