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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賣身契不能輕易簽訂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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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約而同的鬆了口氣。

要做明星,那麼首先就要知曉究竟什麼是藝人合約。

所謂的藝人合約其實就是:有關影視歌行業的明星藝人與公司及經紀人之間的協議書。

而藝人的合約也包含很多種,最重要的當然是號稱「賣身契」的全約了。簽下了這個合同的話,一般來說,這個藝人基本上短期內是定死在這一家娛樂公司了。因為,全約包含了經濟約、影視約、唱片約、代言約等等絕對完全的合同在內,你的一舉一動乃至於生活方式全部都要由這家娛樂公司安排,嗯,當然是不違法的前提下。

所以,如果不是絕對大牌,且名聲很好的娛樂圈大公司,一般的明星都不會隨意的簽下全約的,除非簽約的是新人,這就另當別論了。畢竟,新人要是沒有絕對的實力和手腕,你連出道都難,見到了合同還敢挑三揀四嗎?(參考05我型我秀的冠軍某謙的事例)

而剩下來的就是比較全面的經紀約了,這個經紀約是指經紀公司或者經紀人代理藝人的演出,影視劇,通告等,很多藝人都有先簽經紀公司再由他們負責處理自己的其他事情的先例。

經濟公司很多人可能理解,但是實際上娛樂圈內還有為數不多的大牌經紀人自己開工作室,然後只打理手下的幾個王牌藝人的各種事務的這種存在,不過這種獨立經紀人一般都是不會簽約新人的,因為他們的手下基本都是一流的歌星、影星,誰會隨意花jg力捧新人啊?除非你的天賦好得根本無法拋棄。(參考天后王斐、天王「醫生」的經紀人陳佳瑛)

除了這兩種都很重要的藝人合約方式之外,剩下的就比較簡單單一了,比如和影視公司簽約的影視約,和唱片公司簽下的唱片約。

而現在,很有「自知之明」的吳一芬就提出的就是「拿下」瀟灑哥的唱片約,也就是說,一旦某人和她簽下了合同,那麼,從此以後,在合同沒有被買斷、到期結束或者其他意外導致中斷,那麼,瀟灑哥以後就只能由福茂給他發行唱片,並籌備演唱會、歌友會、簽售會這些會被包含在合約之內的音樂上的事務了。

「抱歉,我暫時並不想和任何一家公司簽下合同……」瀟灑哥直接非常果斷的無視了吳一芬的自誇和期盼,不但拒絕了全約這種「賣身契」,而且還乾脆的拒絕了唱片合約。

他直視著對於這個回答感覺非常震驚,想要開口繼續苦心規勸的吳一芬,堅定的說道:「吳總監,我真的暫時還沒有考慮好自己的定位問題,我不知道應該怎麼簽合約才是對我最有利的,所以,我希望在到達魔都之前能夠考慮好,然後再決定和誰簽約,究竟簽什麼約吧!」

很明顯,吳一芬對此是十分失望的,因為只有她自己才知道,她對於某人的定位可是很高的,想比肩周董和王立宏的那個級別啊!但是,怎奈人家不願意呢?

「小唐,我是親眼看過你的表演的,我和安吉拉都很佩服和喜歡你的才華……」

吳一芬這種成功者女士當然不會就此放棄,不但繼續勸說,反而還把也對此很關心的張韶晗拉了進來,她接著說道;「我當時就下了斷言,要是你在呆灣的話,我最多不會花半年時間就能讓你火遍整個島內,最多一年多點,你就可以紅遍東南亞,然後緊接著就可以火爆大陸,成為下一個當之無愧的天王級歌手。」

好吧,瀟灑哥表示很佩服她的眼光,居然能這麼肯定的說出最多兩年時間,自己就可以成為天王級歌手的事情。但是,佩服歸佩服,簽約就真的沒辦法了。因為,誰叫他和系統打了個巨賭呢?

就憑福茂在大陸的發行和運作能力,他真的不敢相信,自己可以在這個d版橫行的網絡時代賣出去實體唱片300萬張以上的數據。要是一般的歌手別說三百萬張了,就算有一百萬張實際上就已經很高興了。但是,誰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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